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江工商大学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柔性引进工作,激励国内外知名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誉,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
第三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国际化交流、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校内各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和行政部门均可以提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拟聘人选,由学校统一聘任、统一管理。
第二章 名誉教授
第四条 品德高尚、学术造诣深、有较高国际知名度,愿意并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以下人员,可聘为名誉教授:
(一)境外知名专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第五条 名誉教授的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提供建议;
(二)为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机会;
(三)为学校师生做学术讲座。
第六条 名誉教授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校内教学机构、研究机构、行政部门按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聘
(二)资格审核:校人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审核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
(三)会议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有效票的2/3同时达到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四)授予称号:校长签发聘任文件和聘书。
第三章 客座教授
第七条 与我校现有专业和学科相关的国内外各界知名人士,品德高尚、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对学校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并热心为学校服务,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可聘任为学校客座教授。各类人士须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一)学术界人士,须同时达到以下二个条件:
1.具有国内教授或研究员职务,或境外知名高校副教授以上职务;
2.担任或曾经担任有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职务。
(二)非学术界人士,须同时达到以下二个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有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须有硕士以上学位);
2.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第八条 客座教授的职责如下:
(一)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提供咨询意见、创造合作机会;
(二)举办讲座,传递最新学术和专业信息;
(三)为学生实习、实践、调查、就业等提供指导。
第九条 客座教授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校内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和行政部门按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聘
(二)资格审核:校人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
(三)评议投票:符合资格条件者,由校师资评议小组评议、投票;
(四)决定:主管校长根据校师资评议小组的投票结果和意见,对是否聘任推荐人选为客座教授作出决定;
(五)聘任:校长签发聘书。
第四章 兼职教授
第十条 国内外
虽无正高级职称但担任省部级以上政府研究机构或智囊机构负责人,其研究专长与我校相关学科一致,也可聘任为学校兼职教授。
第十一条 兼职教授的职责如下:
(一)为相关学院的学科发展规划、专业培养方案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学校师生作学术报告或讲授部分课程;
(三)合作承担各类科研课题。
第十二条 兼职教授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校内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和行政部门按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聘
(二)资格审核:校人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核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
(三)评议投票:符合资格条件者,由校师资评议小组评议、投票;
(四)决定:主管校长根据校师资评议小组的投票结果和意见,对是否聘任推荐人选为兼职教授作出决定;
(五)聘任:校长签发聘书。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名誉教授为终身荣誉称号。
客座教授
第十四条 如拟聘人选未达到本办法设定的条件,但对我校作出重大贡献或有重要作用,确须聘任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破格聘任。
第十五条 聘期届满,提名部门要求续聘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的,须报人事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发表的高层次学术论文,由学校参照在职教授的奖励标准减半给予科研奖励。
第十七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受聘后,提名部门应完成以下管理工作:
(一)与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保持联系,定期
(二)在学校有重要活动时,邀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参加;
(三)邀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不定期来我校讲学、交流和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