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浙江工商大学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保证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浙商大研〔2005〕265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学
第二条 对申请来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部与相关学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作出是否录取的决定,不举行统一的入学考试。
第三条 申请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中国政府认可的学历和学位证明、成绩单及其简历,以及两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第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研究生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有效签证、JW202表和体检表,到校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并注册。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将注册的留学研究生新生名单送研究生部备案。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注册,取得学习资格。
第三章 培养和管理
第五条 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研究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研究生部和相关学院负责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六条 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研究生部参照《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此规定未尽事宜,由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部及有关学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汉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已经达到专业课学习的要求,可跟随所学专业班级学习;如留学生汉语的听、说、读、写能力未达到跟班学习的汉语要求,留学研究生应在第一至第二学期少选或不选专业课程,参加预科班汉语培训,全力提高汉语水平,以尽快达到专业课学习的语言要求。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研究生部和相关学院负责,具体细则详见《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留学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浙商大研〔2009〕283号)、《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留学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浙商大研〔2009〕284号)。如遇特殊情况,由外事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学院和有关学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可以选修为国际交换生开设的全英文授课的相关课程,但课程水平应该达到相关专业对研究生的要求,考试合格后,可以以选修课学分计入个人成绩。对于硕士生,最多计入的学分不超过8学分或三门课程成绩;但该条款不适用
第十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研究生根据我校统一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留学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课程学习、考核、请销假等,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留学研究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其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经国际教育学院登记同意后,可以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留学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授予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留学研究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前,须到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结清费用,交还有关物品、图书、证件等,按规定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留学研究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尊重中国的风俗和习惯,对华友好,不得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中国社会秩序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的个人宗教生活受中国法律保护,但不得在中国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
第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我校的,除正式办理到中国其他学校学习的转学手续者外,学校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学生签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以中文文本为准,由研究生部和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