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绩计分奖励实施细则(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绩计分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教职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奖励教职工取得的教学实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实绩是指学校教职工取得的教学项目和教学研究成果。凡是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教学实绩,均可计分奖励。教学实绩分与科研实绩分享受学校同等的奖励分值。
第三条 教学实绩分的计分范围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教材、教研论著;特色(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教学团队、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或“行动计划”教学项目;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和多媒体课件比赛获奖项目;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和创新项目等。
第四条 教学实绩分为高层次教学实绩、一般教学实绩、只计分不奖励教学实绩三类。所有高层次教学实绩均须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 高层次教学实绩的范围如下:
1.国家级、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2.教育部“质量工程”和省教育厅“行动计划”项目:国家第一、二类特色专业;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省级双语示范课程;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省级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3. 国家级精品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4. 按学校科研考核规定,发表的高层次教研论文和出版的A类著作;
5. 国家教育部教学改革项目、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六条 一般教学实绩的范围如下:
1. 除本细则第五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外的教材和教研论著;
2.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3. 省级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多媒体课件比赛获奖项目;
4.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学生学科竞赛获奖项目;
5.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创新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范围以外的、经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教学实绩,只计分不奖励。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教学实绩的认定、审核和计分。教学项目的奖励津帖分两次发放,教学项目获得立项当年计发60%,其余部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计发。教学实绩每年计发一次,结果记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章 教学实绩的计分标准
第九条 省级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计分标准:
奖项类别 | 分 值 | |
国家级 | 特等奖 | 800 |
一等奖 | 560 | |
二等奖 | 280 | |
省级 | 一等奖 | 70 |
二等奖 | 35 |
第十条 省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计分标准:
名称和级别 | 分 值 | 备 注 |
国家教育部教学改革项目 | 20 | 财政拨款部分,按到款经费每4000元计1分。 |
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 10 |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者双语示范课程的计分标准:
名称和级别 | 分值 | 备注 |
国家级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 | 20 | 财政拨款部分,按到款经费每4000元计1分。 |
省级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 | 10 |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质量工程”、“行动计划”项目的计分标准:
项目名称 | 级别 | 分 值 |
特色(重点)专业 | 国家级 | 60 |
省级 | 25 |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60 |
省级 | 25 | |
人才培养基地 | 国家级 | 60 |
省级 | 25 |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国家级 | 60 |
省级 | 25 |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国家级 | 60 |
省级 | 25 |
第十三条 国家级精品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省级重点建设教材和其他教材的计分标准:
名称和级别 | 分值 |
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 2分/万字 |
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 1.5分/万字 |
省级重点建设教材 | 1分/万字 |
其它教材 | 0.7分/万字 |
第十四条 教研著作和论文的计分标准按《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浙商大科〔2007〕70号)、《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浙商大科〔2007〕7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资助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计分标准:
级 别 | 分 值 |
财政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 20 |
省财政厅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 15 |
第十六条 获得由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多媒体课件比赛奖励,按下列标准计分:
级别 奖项 | 国家级 | 省 级 |
一等奖 | 10(分) | 6(分) |
二等奖 | 8(分) | 4(分) |
三等奖 | 6(分) | 2(分) |
鼓励奖 | 2(分) | — |
第十七条 指导学生获得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外同类别竞赛)奖励,按下列标准计分(奖励津贴按《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07〕183号)执行):
奖项 | 分值 | 备 注 |
国家特等奖 | 10 | 1.同一项目(作品)获多项奖的,按得分最高的计分。 2. 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视为获得厅级教学成果奖。 |
国家一等奖 | 7 | |
国家二等奖 | 6 | |
国家三等奖 | 5 | |
省级特等奖 | 5 | |
省级一等奖 | 3 | |
省级二等奖 | 2 | |
省级三等奖 | 1 |
第十八条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创新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级 别 | 分 值 |
教育部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 3 |
省新苗人才计划、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省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大学生创新 创业孵化项目 | 1 |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教学实绩,原已列入学校科研实绩考核的,仍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考核,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教学实绩,未列入学校科研实绩考核的,只计教学实绩分,不计科研实绩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绩计分奖励涉及多人合作、多署名单位等事项,参照《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教学实绩是否计分奖励,由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认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