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教学实绩计分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09-11-20浏览:378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绩计分奖励实施细则(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绩计分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调动教职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奖励教职工取得的教学实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实绩是指学校教职工取得的教学项目和教学研究成果。凡是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教学实绩,均可计分奖励。教学实绩分与科研实绩分享受学校同等的奖励分值。

第三条  教学实绩分的计分范围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教材、教研论著;特色(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教学团队、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或“行动计划”教学项目;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和多媒体课件比赛获奖项目;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和创新项目等。

第四条  教学实绩分为高层次教学实绩、一般教学实绩、只计分不奖励教学实绩三类。所有高层次教学实绩均须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  高层次教学实绩的范围如下

1.国家级、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2.教育部“质量工程”和省教育厅“行动计划”项目:国家第一、二类特色专业;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省级双语示范课程;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省级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3. 国家级精品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4. 按学校科研考核规定,发表的高层次教研论文和出版的A类著作;

5. 国家教育部教学改革项目、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六条  一般教学实绩范围如下:

1. 除本细则第五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外的教材和教研论著

2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3. 省级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多媒体课件比赛获奖项目;

4.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学生学科竞赛获奖项目;

5.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创新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范围以外的、经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教学实绩,只计分不奖励。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教学实绩的认定、审核和计分。教学项目的奖励津帖分两次发放,教学项目获得立项当年计发60%,其余部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计发。教学实绩每年计发一次,结果记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章     教学实绩的计分标准

第九条  省级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计分标准:

奖项类别

       

                     国家级

       特等奖

           800

       一等奖

        560

       二等奖

        280

    省级

 

一等奖

         70

二等奖

         35

第十条  省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计分标准:

名称和级别

 

备 注

国家教育部教学改革项目

20

财政拨款部分,按到款经费每4000元计1分。

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10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者双语示范课程的计分标准:

名称和级别

分值

备注

国家级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

20

财政拨款部分,按到款经费每4000元计1分。

省级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

10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质量工程”、“行动计划”项目的计分标准:

项目名称

级别

     分 值

特色(重点)专业

    国家级

     60

     省级

     25

教学团队

    国家级

60

     省级

     25

人才培养基地

    国家级

     60

     省级

     25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

     60

     省级

     25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

     60

     省级

     25

第十三条  国家级精品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省级重点建设教材和其他教材的计分标准:

名称和级别

分值

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2/万字

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1.5/万字

省级重点建设教材

1/万字

其它教材

0.7/万字

第十四条  教研著作和论文的计分标准按《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浙商大科〔200770号)、《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浙商大科〔20077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资助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计分标准:

   

 

财政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20

省财政厅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15

第十六条  获得由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多媒体课件比赛奖励,按下列标准计分:

      级别

奖项

国家级

 

一等奖

10(分)

6(分)

二等奖

8(分)

4(分)

三等奖

6(分)

2(分)

鼓励奖

2(分)

第十七条  指导学生获得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外同类别竞赛)奖励,按下列标准计分(奖励津贴按《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07183号)执行):

奖项

分值

 

国家特等奖

10

1.同一项目(作品)获多项奖的,按得分最高的计分。

2. 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视为获得厅级教学成果奖。

国家一等奖

7

国家二等奖

6

国家三等奖

5

省级特等奖

5

省级一等奖

3

省级二等奖

2

省级三等奖

1

第十八条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创新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教育部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3

省新苗人才计划、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省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大学生创新

创业孵化项目

1

 

第三章   

第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教学实绩,原已列入学校科研实绩考核的,仍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考核,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教学实绩,未列入学校科研实绩考核的,只计教学实绩分,不计科研实绩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绩计分奖励涉及多人合作、多署名单位等事项,参照《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教学实绩是否计分奖励,由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认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