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学校研究, 决定将修订后的实绩量化考评标准、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艺术类作品计分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
2. 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
3. 浙江工商大学艺术类作品计分标准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科技 考评 标准 通知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
级别、计分及说明 | |||||||||||||
论文 | 特级期刊 | 24 /篇 | 各类期刊的级别除本标准及细则特别规定的以外,以浙江工商大学学术期刊分级标准为准。 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标注为“著”的研究性、学术性专著,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分为专著A、B、C三档计分。其它正式出版的著作,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省级统编教材按细则第二条计分。其它编著及教材等均按本表标准计分。 | ||||||||||
一级期刊 | 12/篇 | ||||||||||||
准一级期刊 | 6/篇 | ||||||||||||
二级期刊 | 3/篇 | ||||||||||||
三级期刊 | 1/篇 | ||||||||||||
著作 | 专著A | 2/万字 | |||||||||||
专著B | 1.5/万字 | ||||||||||||
专著C | 1/万字 | ||||||||||||
编著及教材等 | 0.7分/万字 | ||||||||||||
科研 成果 奖励 |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副省部级 | 市厅级 | 学会级 | 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的,按得分最高的奖励计算;同一成果再次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奖项,如与原最高奖励分差值不足4分,按4分计。未注明奖励等级的优秀成果,按四等奖计分;如奖项不分等级的,按同级奖励成果二等奖计分。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等按细则第三条计分。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
一等 | 400 | 48 | 12 | 6 | 3 | 1.5 | |||||||
二等 | 200 | 24 | 6 | 3 | 1.5 | 1 | |||||||
三等 | 100 | 12 | 3 | 1.5 | 1 | — | |||||||
四等 | 50 | 6 | — | — | — | — | |||||||
知识产权 | 专利 | 发明专利 | 15 | 获准专利必须以我校为专利权人。 | |||||||||
实用新型专利 | 3 | ||||||||||||
外观设计专利 | 1 |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3 | 获准软件登记必须以我校为权利人。 | |||||||||||
成果 采纳 | 中央采纳 | 8 | 被中共党委和政府采纳的成果必须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必须有相应的采纳证明。 | ||||||||||
省部采纳 | 4 | ||||||||||||
级别、计分及说明 | |||||||||||||
科 研 项 目 | 纵 向 项 目 级 别 分 | 国家级 | 重点以上 | 40 | 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的级别分按本表计分,经费分按到款经费计分,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每4000元计1分,副省部级及以下纵向项目每8000元计1分。 我校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不计项目级别分,经费分按到款经费每8000元计1分。 横向项目按到款经费每1万元计1分。 所有项目须经科技处认可备案。 | ||||||||
一般 | 20 | ||||||||||||
省部级 | 重点以上 | 15 | |||||||||||
一般 | 10 | ||||||||||||
副省部级 | 重点以上 | 10 | |||||||||||
一般 | 6 | ||||||||||||
正厅级 | 4 | ||||||||||||
横向 项目 | 不计级别分,只计经费分 | ||||||||||||
附件2:
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
一、关于论文计分
1、论文或理论文章均以4500-9000字为标准篇。一篇论文超过9000字的,按120%计分;1500-4500字的,按50%计分。1500字以下的文章,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及一级以上学术期刊的,按25%计分;发表在二级期刊和省部级主要报纸上的,按10%计分。
2、除发表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上的文章外,发表在其他省部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的文章,均按二级期刊计分;发表在省部级以下报纸上的文章,不计分。
3、学校认定的公开出版刊物,出版周期低于半月刊的(不含半月刊),不论其级别如何,一律按三级期刊计分。发表在国内外各种增刊(包括同一期杂志正刊以外的专刊、特刊等各种形式的增刊)上的论文,不计分。
4、在国外正式出版的期刊(且同期刊物论文国外第一作者和单位均在70%以上)上用外文发表的论文,每篇计8分,否则每篇计3分。在国外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用外文发表的论文,每篇计4分。在国外正式出版的非国际会议论文集中用外文、中文发表的论文,每篇分别计3分和2分。在国外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用中文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分。
5、在国内(含港、澳、台)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中发表的中外文论文,每篇计2分;在国内(含港、澳、台)正式出版的非国际会议论文集中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分。
6、同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同一期期刊或同一论文集中发表的论文,最多只计2篇,且第二篇按30%计分。
7、发表在以书代刊的期刊上的论文,每篇计1分。
8、在国内外二级以上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译文,每篇计1分。
9、发表在光盘版期刊或被光盘版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计分。
10、在国内出版的外文期刊上用外文发表的论文,若期刊本身级别不明确,每篇计3分。
11、发表在《浙江工商大学学报》上的论文,每篇计2分。发表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非学术性期刊上的学术性文章,每篇计1分。
12、同一作者,当年发表在二级及以下期刊和报纸上的论文,累计论文分最多只计24分。
13、在港澳台各大学及正式研究机构主办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3分;在港澳台其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分;在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14、 影响因子大于3的SCI、影响因子大于1.5的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计24分;影响因子大于2的SCI、影响因子大于1的SSCI和被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计20分;影响因子大于1的SCI、影响因子大于0.5的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计16分;EI、影响因子小于1的SCI和影响因子小于0.5的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计12分;EI、SCI、SSCI和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每篇计8分;ISTP、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计6分。
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不含论点摘登)的论文,每篇计24分;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计12分;公开出版书籍的内容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达到学校计分标准的,按相应级别标准的一半计分。被全国性年鉴收录的论文,每篇计4分;被省级年鉴收录的论文,每篇计2分。
同一论文被收录或转载,按得分最高的计算一次且减去原发论文的分值;与原发期刊论文计分差值低于2分的,每篇计2分。
二、关于著作计分
1、著作计分以第一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为标准值。第一作者非我校的著作,我校教职工执笔部分均按标准值的70%计分。
2、同一著作中同一作者的执笔部分,超过30万字的部分,每10万字依次递减10%计分;超过70万字的部分,按50%计分。
3、有出版合同、正式出版的光盘版著作,每部(每个书号)计2分。
4、同一书号的著作,不重复计分。不同书号、但内容基本相同的著作,不重复计分。有出版合同、不同书号、修订再版且修改较大的著作,只计多于原版字数部分的分值。
5、各类著作的实际字数如与出版社标注的字数相差较大,以实际字数为准计分。
6、主编(主译、主审等)不另计分。
7、在境外用任何文字出版的著作,计分标准与国内相同。
8、各类著作附录中收录的不需花费多少劳动的文字部分,或收录作者自己已发表的文章,均不计分;附录中收录的花费了较多劳动的文字部分(如内容与著作关系密切、经过整理的必要的统计资料、案例等),按30%计分。
9、标注为“著”的著作,作者申请按专著A、专著B计分的,需同时填写和上报“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专著A、B申报表”。第一作者单位不是本校的专著,不参加专著A、B的评定,均按专著C计分。标注为“编著”、“编”、“主编”等的著作,不参加专著A、B、C的评定。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重点规划教材(须有国家教育部正式文件证明),每万字计1.5分,省级统编教材(须有省教育厅正式文件证明)每万字计1分,其余编著及教材等每万字计0.7分。
10、没有正式书号的著作不计分。
三、关于获奖成果计分
1、获奖成果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学术团体(省部级一级以上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评奖并颁发证书的优秀科研成果。由原政府部门演化而来的省部级一级以上联合会、协会或其他学术团体等颁发的奖励,按同级学术团体奖计分。
省教育厅、省社联、省科协等颁发的奖励,按厅级计分。
2、优秀教学成果奖,按同级科研成果奖的70%计分。
3、已正式调动来我校工作或在我校兼实职的教职工,以原单位名义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且排名在前2位的,学校给予20%的奖励。
4、我校教职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单位为外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且排名在前2位的,学校给予20%的奖励。
5、外省学会奖不计分;外省地级市、厅级奖按标准值的一半计分;外省省级人民政府奖全额计分。
6、以名人命名的学术奖,参照浙江大学的有关规定计分,或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计分。
7、已发布的国家级强制性标准每项计7.5分,国家级推荐性标准或省级强制性标准每项计3分,省级推荐性标准每项计1分。
8、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800分,二等奖计400分;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计100分,二等奖计50分,三等奖计25分,优秀奖(四等奖)计10分;教育部科学技术奖按上述省级奖励计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在上述省级奖励基础上再上浮50%计分。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计560分,二等奖计280分;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计70分,二等奖计35分。
9、以上成果均须以我校为完成单位。
四、关于科研项目计分
1、在项目计划年限内,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分按每年实际到款额计分,并在结题当年全部结清。
2、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全额计算级别分;我校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不计级别分。
3、经费全额自筹的纵向项目,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按50%计级别分;我校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不计级别分。纵向项目的自筹到款经费,每1万元计1分。
4、项目级别分在立项当年计50%,结题当年再计剩余的50%;逾期结题一年以上的不计剩余的级别分。
5、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863、973项目、国防预研基金和国防型号工程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科研五年计划项目、国防预研计划项目和军品配套项目、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
6、各级学会、协会等的立项项目不计级别分,按横向项目计经费分。
7、国际合作项目不计级别分;按到款经费,来源于政府的合作项目经费每5000元计1分,来源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项目经费每10000元计1分。
8、国家级精品课程按国家级一般课题计级别分,省级精品课程按省级一般课题计级别分,经费分按到款经费每4000元计1分,
9、由学校出资的纵向“共建项目”等的级别分按相应标准的50%计分。由学校出资或配套的经费部分,均不计经费分。校级课题不计分。
10、我校为主持单位的项目,由我校主持人负责按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科研项目的总分。
五、关于作者单位署名计分
1、我校教职工当年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只署名浙江工商大学的,按100%计分;署名两个单位的,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单位按60%计分,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二单位按40%计分;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三单位及其后位次的不计分。
2、我校在职教职工的论文和著作,未署名单位的,按50%计分。
3、在我校兼实职的教职工(包括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我校特聘教授)的论文和著作,未署名单位的,按25%计分。
4、我校调入且已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当年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只署名原单位的和未署名单位的,按50%计分。
5、我校同意调入但未正式办理手续的人员,当年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未署名单位的,按25%计分;只署名原单位的,不计分。
6、我校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只署名就读单位的,按25%计分。
7、我校离退休人员的科研成果按50%计分和奖励。
8、我校在职人员因公在国外进修或工作期间,以对方单位名义发表的成果不计分。
六、关于多人合作成果计分
多人合作完成且未明确注明分工的论文、著作、获奖项目等,按照“多人合作成果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
多人合作成果分摊系数表
完成人数 | 排 位 | |||||
1 | 2 | 3 | 4 | 5 | 6 及以后 | |
1 | 1 | |||||
2 | 0.6 | 0.4 | ||||
3 | 0.5 | 0.3 | 0.2 | |||
4 | 0.4 | 0.3 | 0.2 | 0.1 | ||
5 | 0.4 | 0.3 | 0.15 | 0.1 | 0.05 | |
6及以上 | 0.4 | 0.3 | 0.15 | 0.07 | 0.04 | 0.04 |
七、附则
1、所有非学术研究性成果不列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各学院可视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2、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校科技处按惯例处理。特殊情况由校科技处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
3、本规定从2007年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浙江工商大学艺术类作品计分标准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画集、摄影集、设计作品等著作(扣除别人作品部分),按0.7分/万字计分。若作者申报著作A,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未被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著作A的,则按0.7分/万字计分。
二、主编(排名第一),在扣除书籍中主编本人的作品和文字部分后,按0.7分/万字加计10%。
三、在他人主编并正式出版书籍中发表的艺术类作品,按0.5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但最小每幅计0.1分。收入同一部书籍的作品最多只计8幅。
四、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学校公布的国内学术期刊级别计分(以16开3个页码为标准)。论文中的美术作品、设计作品、摄影作品等不再单独计分。
五、美术作品、设计作品、摄影作品等,发表在特级期刊上,按8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发表在一级刊物上,按4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发表在二级刊物上,按1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发表在三级刊物上,按0.5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
六、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或其他有偿性的艺术与设计作品,不计分。
七、参展的艺术类作品计分标准:
类 别 | 计分 |
文化部、全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年度美术大展 | 8分/幅 |
文化部或全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单项展 | 4分/幅 |
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大展 | 2分/幅 |
省美协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单项展 | 1分/幅 |
但同一作品参加各种档次的展览,按最高标准计分一次。
八、在国内获奖的艺术类作品,参照学校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执行。
九、在国内举办个人展会的计分标准:
类 别 | 个人展会 | 10人以内联展 |
文化部、全国美协等单位主办 | 9分 | 按人数均摊 |
文化部或全国美协等单位协办 | 6分 | 按人数均摊 |
省文化厅或省美协主办 | 3分 | 按人数均摊 |
十、国际性参展作品及获奖的计分标准:
类 别 | 个人展会 | 10人以内联展 | 参展 | 获奖 |
外国文化部或同等级机构主办 | 9分 | 按人数均摊 | 8分 | 按国内同级获奖标准计分 |
外国文化部或同等级机构协办 | 6分 | 按人数均摊 | 4分 | |
国外美协主办等民间社团主办 | 3分 | 按人数均摊 | 2分 |
十一、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的作品,按6分/幅计分;被省级博物馆收藏的作品,按2分/幅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