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科研工作实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2-10浏览:309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科建设,适应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变的需要,促进学校科研在量的扩张同时不断提高层次和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科研工作实绩的奖励按不同层次进行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科研工作实绩考核计分仍按《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标准》、《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实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浙江工商大学艺术类作品计分标准》等办法执行。

二、上述办法计算的不同层次的科研工作实绩,按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统筹兼顾的原则发放科研奖励。

(一)对高层次科研实绩和一般科研实绩给予不同的奖励分值;

(二)部分科研实绩只计科研分,不计奖。

(三)每年不同层次科研实绩的奖励分值标准由学校在当年初公布。

三、高层次科研实绩和一般科研实绩的计分仍实行个人申报、部门初审、科技处审核的方式,奖励计算到个人。

四、为进一步发挥各学院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主动性,学校按各学院(包括现代商贸研究中心)完成的高层次科研实绩和一般科研实绩情况,发放给各学院一定的科研奖励调节金。

(一)发放给各学院的科研奖励调节金按各学院当年获得的高层次科研实绩和一般科研实绩分别占60%40%的比例再乘以调节金分值计算确定。

(二)科研奖励调节金分值标准由学校确定。

(三)科研奖励调节金须全部用于和学科发展方向相关的科研实绩配套奖励,专款专用。各学院应结合各自学科建设(特别是学位点、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在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科研实绩配套奖励办法,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科技处备案。

五、高层次科研实绩奖励范围

(一)论文(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

1)发表在特级、一级期刊上的论文  

2)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的学术论文;

3)在国外正式出版的期刊(且同期论文国外第一作者和单位均在70%以上)上用外文发表的论文;

4)被SCI(光盘版)、SSCIA&HCI SCI(网络版)EIISTP收录的论文。

5)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不含论点摘登)和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二)著作

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由学校认定为著作A 的专著。

(三)获奖成果、专利及国家标准

1)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省部级以上成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奖、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

2)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获准发明专利;

3)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中央、省部采纳的科研成果;

4)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已发布的国家级强制性标准。

(四)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不含副省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级别分和经费分。

六、只计科研分、不计奖的科研实绩

(一)论文

1)在港澳台期刊(各大学及正式研究机构主办的期刊除外)上发表的论文;

2)高级职称人员发表在三级期刊上的论文。

(二)著作

我校不是第一作者单位的教材(省级以上统编教材除外)、各类编著和非学术性著作。

七、一般科研实绩奖励范围

除五、六以外的其它科研实绩,包括体育竞赛折算科研分、省部实验室建设专项科研分。

八、附则

1、在非学院其他部门工作的教学研究人员取得的科研工作量,可列入其专业相近学院进行统计和配套奖励。

2、本办法自2006年起实行,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