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研〔2006〕15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规定》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学位办关于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学位办关于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以学校现有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点为依托,且该学科(专业)点已培养出一届以上毕业研究生。异地办班的对方合作单位一般应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专修)学校、市、区(县)以上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具有良好的教学条件。同一学科(专业)点每年登记备案的办班总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异地不得超过1个。每个班人数一般不应超过60名。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进修途径,属于非学历教育。
二、办班程序
第四条 每年3月上旬,由学院向研究生部提出办班申请,申请办班的学科(专业)必须符合办班条件且有预期生源,承办学院须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三份,连同培养计划、进修班招生简章及联办单位合作意向书一并交送研究生部。经研究生部审核,在3月15日前报送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若跨省异地办班的材料要先报送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送浙江省学位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经浙江省学位办批准并登记备案后才能举办。
第五条 培养计划中要明确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授课教师一般应是担任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培养计划应确定各门课程的考试形式(开卷、闭卷或课程论文,几种方式综合评分的要确定各部分的成绩比例)。学位课实行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要求当堂答卷,以课程论文为考试方式的课程比例不能超过全部课程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属异地办班的,应明确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培养形式、培养经费及双方职责等。学院需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办班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报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加盖学校公章,报浙江省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本科同等学力。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报名表》,审核后报名材料存举办学院备案。
第八条 报名结束后,学院将进修学员名单连同报名表报研究生部审核。进修学员名单确定后,发放校研究生部盖章的入学通知。
第九条 学院应按规定时间组织进修学员报到,举行开班仪式,进行始业教育。学院应为课程进修班委派班主任,选定班组长,并为进修学员发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证。
三、教学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半至两年。举办学院要参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包括学位课和必修课,课程的设置大致应与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同,选修课可作适当调整,以更适合在职人员的要求。课程进修班总学分不得低于32分,每一学分要求课时数不少于12学时课堂教学时间和6学时的课外自学时间。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办班声誉,办班必须按教学计划严格执行,举办学院应按照审定的培养计划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课前,课程进修班办班学院应将该学期的教学计划(课程表)、课程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名单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部将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考试纪律按《浙江工商大学考场纪律规定》执行;课程进修成绩不及格的(含学位课成绩不到70分者)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集中补考一次,逾期不再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如有同专业下一年级的课程班,可办理跟班重修手续。
第十四条 举办学院应建立进修学员成绩档案。每次考试后应及时登记成绩,试卷和成绩登记表原件、所有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每期课程进修班结束后一个月以内,举办学院应将成绩汇总表送交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部将根据培养计划、学生名册审核进修班学员成绩,对符合要求的学员发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证书》。学员若通过部分课程,可以领取单科成绩证明。对未经批准随意改动培养计划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可,不发结业证书。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研究生 课程进修班 规定 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办公室 2006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