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研〔2013〕111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13年4月19日
浙江工商大学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浙江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24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建设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校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组织。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批准入选后,应按学科建设目标和要求制订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时,要按年度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应根据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总结上报实施情况。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撰写总结报告,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实行学校、学院和学科点三级管理,经费独立核算。
第六条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领导要加强对省重点学科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解决省重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关键问题;
(二)协调学校各部门支持省重点学科的建设发展;
(三)协调、支持重大的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
(四)其他需要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省重点学科所属学院对省重点学科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将其纳入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进行统筹部署落实;
(二)协调好省重点学科与其它学科的关系,促进融合发展;
(三)为省重点学科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服务保障。
第八条 省重点学科实行学校、所属学院领导下的学科负责人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科建设的计划任务书与年度计划;
(二)制订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促进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三)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实施科研计划,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四)负责本学科的人才培养与学科队伍建设;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六)聘请学科有关研究方向的负责人,并与方向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
(七)向学院和学科学术委员会定期汇报工作。
第九条 省重点学科可设立学科学术委员会,也可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代为行使;如果学科跨两个及以上学院,应建立学科所属一级学科学术委员会,或由一级学科博士点学术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议学科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学科负责人工作报告。
(四)评审学科课题和优秀科研成果;
(五)审议学科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投入的经费和学校按1∶1配套投入的经费。
第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经费日常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学科发展条件、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增强科学研究实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各项开支,包括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运行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实验室建设经费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和图书资料。属于政府采购的,按学校政府采购程序办法进行报批、采购、入帐。理工类省重点学科此项支出应不高于总经费的50%;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此项支出应不高于总经费的35%。
(二)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的科研启动资金、津贴,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用于本学科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等相关费用。要在学科中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该项支出等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15%。
(三)学术交流经费,用于本学科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和本学科有关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举行小型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鉴定会等)等所涉及到的差旅费、会务费、资料费、场租费、住宿费通讯费,印刷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等。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此项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此项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四)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培养、学生创新计划和参加同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研究生助研津贴费等。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此项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此项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对研究生助研津贴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五)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此项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要求:
(一)省重点学科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使用学科建设资金。
(二)加强对学科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支出有预算,用款有计划,对建设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对外投资及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未用完的省重点学科年度结余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学科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帐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资金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六)报销程序按照学校财务处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资料、软件、数据库等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四条 各学科自行设立的子研究项目经费报销比例,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对省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或评估不合格的学科,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见成效者,冻结建设经费,直至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撤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六条 改革和完善省重点学科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国家最新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引导学科按照省内一流、国内先进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促进学科建设目标早日实现。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