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时间:2014-11-28浏览:60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在学科建设和科技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倡导学术民主,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以此来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和科研能力。为此,根据旅游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行政在学术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将对学院科研规划、重点学科的审报、建设和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和评优、评职等方面起决策性咨询作用和审定作用。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委员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和院内数名教授组成,也可聘任校内、外与学院学科相关的专家学者。由院长或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作为特聘委员。

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负责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职责

1、对学院总体发展规划(重点学科规划、学位点申报)、学术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带头人确立与培养)、确定专业发展目标等进行评议,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2、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等规划进行评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委托专人执行。

3、对有关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或学术成果等进行评议,并提出学术委员会意见或推荐学术成果参加更高一级的评定。

4、推动院内学术活动的积极开展(专题调研),促使各学科间的广泛交流;推动校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教材的建设。

5、审议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分配和使用计划。

议事规程

1、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

2、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3、投票表决时必须有学术委员2/3以上人参加,表决才有效。

第五条   附   则

本章程自院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章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425